職能職責
提出畜牧業發展和促進畜牧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;擬定畜牧業發展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;組織畜牧業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鑒定、推廣;組織起草畜牧行業綜合性文件,協調畜牧各項工作;承擔相關產業政策的調研和畜牧統計,承辦畜牧信息收集、分析,預測發布全縣畜牧業發展信息;負責引導、協調和發展畜牧行業協會;負責全縣畜牧業、種畜禽、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的管理;組織畜牧行業重大項目建設;組織全縣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并監督實施;負責種畜禽生產許可證審核發放的有關工作;負責全縣畜牧業產業化經營和畜禽養殖標準化管理;負責編制畜牧業發展項目以及申報、審批、管理、監督工作;負責全縣的草原規劃、監理和草原權屬糾紛仲裁;負責草源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并監督實施;負責飼料以及飼料添加劑的質量監督和檢測及生產、加工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;負責全縣官方獸醫、執業獸醫、獸醫醫療器械的管理工作;獸藥經營許可證、動物診療許可證發放及監督管理;負責轄區內獸藥、獸用生物制品的經營、使用的質量監督和檢驗;承擔畜牧業投入品及畜禽產品的獸藥殘留監控和檢測;監督規范轄區內獸藥經營企業的GSP改造;負責研制新獸藥臨床試驗申請審查、獸藥廣告審查;負責編制獸醫醫政、藥政、獸醫機構和隊伍建設規劃;負責基層畜牧獸醫站的建設、管理;提出動物疫病防控發展和促進獸醫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;負責動物防疫合格證以及溯源體系的管理,組織制定動物疫病防控規劃、措施和技術規范;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有關措施的落實;負責動物疫情監測、信息發布的管理,提出預警和相應措施;負責動物防疫監督和動物檢疫各項工作的管理;擬定水產業發展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;起草漁業地方性法規、規章和相關管理辦法,并監督實施;提出漁業發展政策建議,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及合理布局;綜合履行漁政和漁業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職能;負責漁業行政許可和相關管理工作;負責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及培訓工作;承擔漁業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;提出漁業防災減災及事故處置建議并組織實施;依法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;指導漁業生產服務體系建設;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;負責漁業行業培訓工作;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的規劃、設置和審批;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證、章、票據的統一印制和監管;負責對市場肉品實行準入登記制,負責肉品流通秩序的規范整頓;負責全縣肉品檢驗和管理人員的培訓、發證;負責屠宰行業投訴舉報受理;負責豬肉品市場監測,提出預警、應急方案;負責肉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豬肉品質量的監督檢查,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考核。